更新日期:113-06-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為增加營業額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提供顧客用餐兼歡唱,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供用餐顧客歡唱,雖未針對卡拉OK額外向顧客收費,實則歡唱的費用已內含於餐飲費中,因此不論有無額外向顧客收費,均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核課娛樂稅,如未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若有娛樂稅相關問題,可撥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人氣25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