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承攬工程,別忘了要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3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上開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有承攬工程,均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得免除相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23111分機8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6-20 更新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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