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3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每二年(105年以前每三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若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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