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如果住家用房屋空置,且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是否可以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呢?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縱然該空置房屋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但沒有實際居住使用,還是無法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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