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期常接獲民眾詢問113年度牌照稅已繳納為何仍收到催繳通知?因民眾於線上繳納牌照稅或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補單繳稅時,常常繳納汽機車燃料費,誤認為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1.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補單繳納服務,汽機車燃料費開放繳納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全年度可繳費;而使用牌照稅開放繳稅期間為113年3月27日0時起至113年5月3日24時止。

2.家裡有車輛的民眾,都知道每年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與燃料費,卻對繳納期間及徵收機關有所混淆。
 
「使用牌照稅」係對懸掛汽機車號牌課稅,屬於地方稅,主管機關為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自用車及151CC以上機車於每年4月(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徵收;
 
而「燃料費」屬行政規費,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營業車每年3、6、9、12月)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請務必留意所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費」,避免因混淆而讓權益受損,如對燃料費有任何疑問,可向監理機關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8354780轉5302~5305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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