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於買賣或贈與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計徵土地增值稅,稅率為百分之20至40,但配偶贈與之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配偶贈與土地案件,依土地稅法規定可以選擇移轉時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但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下次土地移轉給配偶雙方以外之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亦即將先前配偶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僅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實際上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時,可妥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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