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商為銷售房屋而建造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建造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日後如拆除可申報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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