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拆裝成小容量酒品銷售,因分裝係屬產製行為,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其中「分裝」行為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另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增加銷售酒品之多樣性,自國外進口酒品並分裝成小瓶裝販售,甲公司於分裝前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是委由酒品產製廠商進行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產製出廠販售。

該局呼籲酒品產製廠商,除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外,並應於酒品出廠時徵收菸酒稅及於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繳納;倘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或稽徵所詢問,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8-20 更新日期: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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