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米颱風造成淹水災情,造成大量電器及車輛損壞,掀起一波電器及汽機車換購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新節能電器及汰舊換購新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節能電器產品,或汰換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購買新車,如將該等貨物帳列固定資產,則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之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提列折舊;如將購買款項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就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在購買之次年度才申請退還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購買時係以費用列帳,則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9月12日報廢1台舊小客車並同時完成新車領牌登記,新車取得成本為18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萬元,甲公司於同年10月3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則應以新車成本180萬元減除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若甲公司於113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3年1月4日)起,按新車未折減餘額170萬元【成本180萬元-112年度9至12月已提列折舊10萬元〔(180萬元-30萬元)÷5年×4/12〕】減除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8個月計提折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謝股長  06-229808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8-23 更新日期: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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