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車主死亡後,繼承人須重新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原則上應自申請日起適用免稅,但如新車主 (繼承人)、身心障礙者及原車主(被繼承人)之戶籍皆同戶,可例外追溯自原車主死亡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車主死亡後,應自次日起恢復課稅,而車輛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重新申請免稅,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車輛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的戶籍與原車主(被繼承人)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則可例外追溯自原車主死亡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車主死亡後一年內未辧理車輛過戶,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牌照,經註銷牌照的車輛倘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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