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新購的土地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給他人、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然原退還的稅款會被追回。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稅後,在5年列管期間內,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有無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一旦查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該局將會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特別提醒民眾多加留意,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人氣1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