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23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以下要件,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及房屋稅自住稅率:

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該房屋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1%課徵房屋稅。

三、該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舉例來說,外國人甲君日前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其居留地址為太太所有的房地地址,雖太太目前並未設籍於該地,其房地僅供自己居住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均符合自用住宅之要件,依最新規定,視同甲君已在該房地設籍,只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地價稅及房屋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自住要件之房地,應於房地稅開徵40日以前(即房屋稅為3月22日以前、地價稅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一併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土地稅科 曾小姐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800

房屋稅科 許小姐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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