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來說,如甲土地於今年因買賣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該由誰來繳呢?若於8月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雖持有未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反之,若於9月1日始辦妥移轉登記,則原所有權人須負擔繳納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若買賣雙方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按月份比例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乃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公法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稽徵機關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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