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定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該地所有權,可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

    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其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同法並規定前開稅捐應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拍定人無須向稅捐機關申報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所得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致有應退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一部分,會交由執行法院重新分配予債權人,如重新分配後尚有剩餘款時,才會發還給債務人。

    民眾如果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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