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數人持分共有房屋一棟,因房屋重新整修,將原有房屋分隔成二棟房屋,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將原共有房屋分隔成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之二棟房屋,該二棟房屋於增編新門牌後,辦理房屋稅籍分割,但仍維持原共有人持分所有者,非屬上開規定之分割行為,免報繳契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兄弟二人持分共有房屋一棟,因房屋重新整修分隔成A、B二棟,該A、B二棟房屋之所有權仍維持兄弟二人原持分共有關係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但如於分割稅籍後,兄取得A棟房屋,弟取得B棟房屋,則屬各共有人間以其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免再重複課徵分割契稅。倘交換有差額者,則該差額仍需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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