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關於遺產分割契約書有關不動產部分應納之印花稅,是否可排除1人單獨繼承部分,僅就協議由2人以上共同繼承部分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買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其課稅範圍包括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尚非僅限於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又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1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與1筆土地協議由數人繼承者,同樣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故本案遺產分割契約書既已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論其協議1筆土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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