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廠商承攬工程在訂定工程合約時,倘若總價無法確定,須等工程完工後才能計算出實際金額者,訂約雙方應先按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合約是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應在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合約所記載的總金額按1‰稅率來計算繳納印花稅。如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如開口契約等),應先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等到實作數量、金額確定後,再根據實際金額進行補繳,或申請退還多繳部分。

該局提醒,近期因房市升溫,營建工程需求增加,若營建工程合約後續有追加金額,記得要補足印花稅,倘經查獲漏稅,除了需補繳欠稅外,還可能面臨最高15倍的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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