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有稅款逾期未繳納,每逾3日會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0%滯納金之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義務人仍不繳納,該執行分署則會透過扣押收取存款、薪資,甚至對名下動產或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等方式強制執行,因此如等到移送執行才繳納,除須繳納原來的欠稅及10%滯納金外,還須負擔因執行產生之相關費用,包含郵寄公文之郵資費、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之手續費、拍賣不動產之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負擔執行必要費用,造成荷包失血。如民眾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3326181 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4515111 分機402至415。

大溪分局:3800072 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 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 分機312至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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