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辦竣户籍登記」的規定,財政部為了維護有居留證的外國人居住權益,只要居留證上居留地址之房屋是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的或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為使用權人,視同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財稅局表示,自住房屋除了要符合無出租及營業使用外,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立戶籍,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其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但如果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降至1%。而目前長期居住臺灣的外國人只能取得居留證,無法辦竣户籍登記,為維護有居留證的外國人居住權益,現在放寬持有居留證的居民,若有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規定,且居留證地址與房屋坐落相同也同樣能享有自住房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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