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甲標到政府機關出售土地,持政府機關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欲辦理移轉過戶,至財稅局詢問應否貼繳印花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該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且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因該項證明書屬於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故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30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