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14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凡在本市臨時舉辦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情形,負責人均應於舉辦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說明,凡是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均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並於演出結束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即使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雖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另外,為鼓勵藝文團體至本市展演,只要在115年11月30日前本市文化局所屬場地辦理臨時公演,娛樂稅可享優惠徵收率億分之一。
該局提醒,如未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
民眾如有娛樂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0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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