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常因考量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造成原已核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因無人於該址設立戶籍,即使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如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地上房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事,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事後被查獲除追補地價稅差額外,還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人氣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