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即屬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使用牌照轉賣、移用違法行為,這兩部車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將所有車輛之牌照懸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不論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免稅車,該懸掛他車車牌的車輛以及將車牌借供他車懸掛之車輛,均須處以2倍的罰鍰。例如甲自用小客車2,000CC之牌照,懸掛在乙自用小客車2,400CC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甲車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萬1,230元2倍,即2萬2,460元之罰鍰,乙車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萬5,210元2倍,即3萬42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或抱投機心態,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如民眾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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