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將會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屆時不動產就有可能遭到拍賣以清償欠稅。
稅務局說明,移送強制執行時會一併將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財產資料提供執行機關運用,一般而言執行機關會優先執行易於變現的財產,例如銀行存款、薪資或股票等,但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容易執行的財產,只剩下房地時,就可能會查封拍賣不動產,屆時除了本稅及滯納金外,還需要額外支付測量費、指界費及鑑價費等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稅捐的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其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如果拍定後分配的價額不夠清償所積欠的稅款時,該局仍然會繼續向納稅義務人催繳,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已遭拍賣,就免除清償應納稅款的義務。
該局提醒民眾,欠稅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時,如果真的無法一次付清,可以向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並應按期準時繳納,如果未按期繳納將被廢止分期並繼續強制執行。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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