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仍應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提醒購買房屋民眾,不論所購之房屋是否有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將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且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為原所有人,為免影響民眾自身權益。

該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民眾如有其它地方稅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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