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民眾持有公共設施用地者不在少數,但公共設施用地移轉時,是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呢?這應該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或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有關整體開發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須以「徵收」方式取得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的立法意旨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公共設施用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或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不同。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的公共設施用地,既然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法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所以,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向稽徵機關提出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
       如果您還有其他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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