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8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則不符合免稅資格。
 
       稅務局說明,「身心障礙證明」係由各縣(市)政府社政機關核發,目的在於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至於「重大傷病證明」則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目的在於協助病友減輕醫療負擔。兩者主管機關及核發目的均不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僅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而無身心障礙證明的民眾,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稅務局補充,上述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免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所對應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須課稅。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稅務局會定期勾稽 社政主管機關的「全國身心障礙檔」主動核准免稅;至於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者,民眾須自行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享有免稅優惠,請多加留意。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至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yltb.gov.tw,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0800-556969(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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