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但領用的臨時牌照到期未重換領新牌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規定,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本局日前查獲張先生有1輛汽缸總排汽量3,498㏄的小客車,領用臨時牌照期間為112年10月17日至同年10月20日,到期未再換領,於113年3月4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視同新車未領牌,按該車汽缸總排汽量,使用牌照稅每年為2萬8,220元,除應補徵112年10月21日至113年3月4日計136天稅額1萬500元〔(28,220÷365×72)+(28,220÷366×64)〕外,另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1萬500元。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為維護自身權益,領用臨時牌照應在有效期限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及時至監理機關換領牌照,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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