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自住住家用房屋除了房屋須符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戶數以3戶為限等條件外,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請務必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
稅務局說明,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瞭解新規定,稅務局貼心辦稅,針對113年6月以前已經核准適用自住用稅率1.2%,但沒有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已於113年9月底統一寄發輔導通知書,接獲通知書的民眾,須在上述規定時間前,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任何一人完成戶籍登記,而且這類原為自住稅率的房屋,免再申報自住使用,稅務局會主動依電腦資料繼續適用優惠稅率1.2%。
稅務局強調,在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即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是只針對113年6月以前原核准為自住的房屋,若您的房屋原非屬自住用,現符合自住要件,仍請於114年3月24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並向稅務局申報變更為自住用稅率。該局並提醒,如未辦竣戶籍登記,房屋將自114年期開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額會較自住房屋至少增加2.67倍以上喔!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民眾對稅務如有其他相關疑問,可上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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