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共同持分房屋,當部分共有人要移轉房屋所有權時應如何申報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該局說明,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並申報契稅者,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契稅申報書記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另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並檢附他共有人已領受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該局補充說明,實務上共有房屋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使共有建築物能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由多數共有人行使權利。但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所有權狀,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為減少實務執行爭議,落實保障少數共有人權益,應由義務人記名法律責任並檢附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如對契稅申報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或撥打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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