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地價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份,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土地,雖然土地已賣掉,但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而房屋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份,課稅期間為前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以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之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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