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8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人民溢繳的稅款是公法上不當得利,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加計利息退還;如果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5年。
政府收受不當得利本應退還,但如果行為人明知無申報繳納稅捐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情形,例如買賣不實發票、虛增營業額向銀行詐貸,或是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不法投標開立發票等情形,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若是允許事後可以申請退稅,豈不是鼓勵以不法行為圖謀私利,違反租稅公平正義,絕非退稅請求權立法的目的。為避免保護不法行為,近期稅捐稽徵法修法已增訂排除條款,明確規定行為人明知無繳稅義務且違法而為繳納情形,不能請求返還。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行為人明知無申報繳納稅捐義務,故意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情形,是以自己的不法行為為基礎,導致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破壞租稅稽徵公平與秩序,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稅捐稽徵法已明文規定不能請求退稅,請納稅人切勿從事不當稅務規劃,以免得不償失。
人氣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