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自住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惟如符合戶籍遷出未滿1年之規定,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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