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廠商詢問承攬合約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沒有就其變更部分繳納印花稅,會處罰嗎?

  稅務局指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如合約上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繳納印花稅,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繳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說明,例如乙工程公司承攬甲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合約上承攬金額95萬元,繳納950元印花稅,查核發現該合約空白處有「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45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繳納印花稅45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繳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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