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09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惟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其權利義務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上之違章事實而應受處罰時,亦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近年來稅務局裁罰案件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為大宗,該局特別提醒車主每年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並呼籲民眾檢視其所有車輛是否仍有欠稅或已定期檢驗,以免因逾期未完稅或逾檢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處罰。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上網查詢,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510至51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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