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則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第4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折舊,並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後,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應納稅額,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A醫院於103年6月30日購置一輛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之救護車(車種:小客車、適用貨物稅稅率30%),出廠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尚可再使用5年,該院考量整體公務車輛統籌運用,於113年6月30日將該車輛無償移撥為一般公務車使用,依前揭法令規定,該車輛未折減餘額為5萬元〔=180萬元-前5年折舊計150萬元-後5年折舊計25萬元;前5年每年折舊30萬元=180萬元/(5年+1)、第6年起每年折舊5萬元=30萬元/(5年+1)〕,應補徵貨物稅稅額為15,000元(=5萬元×稅率30%),A醫院應於113年7月30日前檢具已納之繳款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該局強調,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9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12-23 更新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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