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免稅車輛經核准,如果申請核准的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免稅,惟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身心障礙者未在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並取得有效身障證明等情形,免稅資格就會被稅務局註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續後如符合免稅條件仍需重新申請免徵。

稅務局說明,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自108年8月起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照、本人沒有車輛,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才能適用免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稅務局提醒,經核准免稅車輛如因不符免稅條件,經稅務局註銷免稅資格者,嗣後因重新鑑定取得有效身障證明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遷至同址等且車輛屬於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部份,仍須向稅務局提出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經核准可自申請日起享有免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稅務局消費稅科電話522-5161轉311、316、317或0800-000321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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