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接獲民眾劉先生來電詢問,因收到房屋稅輔導通知書通知房屋須辦理戶籍設立才能繼續享有自住優惠稅率,但他目前設籍的房子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如果戶籍遷走後會有何影響?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經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如:供出租、公益出租、包租代管或營業使用),將追繳原退還之稅額。
經查劉先生目前設籍的房屋尚在列管5年期間,若將戶籍遷出以致該重購地上建物戶籍變為空戶,或無劉先生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等其中一人戶籍在該建物,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額,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小失大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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