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及房屋交付信託,信託財產積欠房屋稅、地價稅可否免被強制執行?

稅捐處說明,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負擔之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故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受託人不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稅捐處溫馨提醒,委託人於財產信託後,仍應注意受託人是否有善盡管理之義務,以免信託財產因欠繳稅捐而遭強制執行拍賣。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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