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若已完全拆除,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期拆除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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