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2-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獎勵金。
該局說明,申請自動報繳娛樂稅的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並繳納娛樂稅,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小之查定課徵業者,由該局每月寄發繳款書,於每月月底前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另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由該局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算代徵稅款寄發娛樂稅繳款書,代徵人應於限繳期限內繳納,以上代徵人如在期限內繳稅,都可享有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自動於繳款金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代徵人如逾期繳納稅款不僅無法享有獎勵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會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提醒代徵人注意,以免荷包失血。
如果你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人氣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