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2-1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現值移轉案件後,因故撤銷,如持修改後原契約書,再次辦理申報,該契約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的1‰繳納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是以,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繳納印花稅後,若因故撤銷申報,如欲將原契約書之立約日期修改使用,即便其他內容未變,該契約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的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繳納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
該局亦提醒民眾,倘撤銷現值移轉申報後,原契約書內容無修改之必要,可檢附未經修改原契約書再次申報,則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可節省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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