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推動,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如符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等3要件,仍可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設置綠能設施,不論是在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是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在不影響農業經營前提下,只要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的狀態,就可適用課徵田賦。如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無關,則應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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