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應繳納印花稅,然保險經紀人向要保人收取保費所出具之「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為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予保險業之文件,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可免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保險業者詢問「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是否免繳納印花稅,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504668340號函釋,保險經紀人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後先行交付「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再由保險公司另就收取之保險費開立收據予要保人,並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故該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證明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屬查對收付數目有無錯誤之單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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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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