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所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故當事人如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須依法按憑證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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