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07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現值按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因界址曲折,所有權人申請土地複丈,辦理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土地界址調整係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以土地複丈方式,達成分割、交換、合併之連續性作業,而涉及土地權利之變動。所有權人約定界址調整前後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且調整後所持有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不補償持有土地現值減少者,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因具有交換或贈與土地之性質,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稅憑證,應就交換或贈與而發生所有權人異動之土地,按1‰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持有A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乙持有B地號土地面積1,200平方公尺,因界址曲折,雙方協議申請複丈調整,調整後面積均不變且無價值補償,原屬甲所有A地號土地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3,000/每平方公尺)調整為乙所有,另原屬乙所有B地號土地之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500/每平方公尺)調整為甲所有,則應納印花稅額為新臺幣2,450元,計算式:﹝(100平方公尺×13,000元公告現值)+(100平方公尺×11,500元公告現值)﹞×1‰=2,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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