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5-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夫妻贈與案件可以選擇要繳土地增值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妥為運用。

舉例說明:A君前於100年10月1日(當年度公告現值10,000元)買賣取得甲地,後於105年3月1日(當年度公告現值15,000元)將該地贈與於配偶B君,並於申報土地增值稅申請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B君於113年12月1日(當年度公告現值25,000元)將該地售於C君,故B君的移轉給C君之前次移轉現值應為100年10月公告現值10,000元,而非105年3月公告現值15,000元。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人氣10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