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公共道路,除了指動態行駛外,亦包含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該局呼籲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查明車輛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若過期,有可能您的車輛已被裁決處註銷牌照,應儘快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手續再使用。另也請檢視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若未繳納,請儘快向稅務局申請補發稅單,繳清稅款再上路,以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而被補稅及處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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