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5-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近來有民眾詢問,戶籍尚未遷至名下住家房屋,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房屋稅條例修正,自113年7月1日起,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才可申請按自住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符合上開條件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基隆市114年期為120萬200元),更可適用單一自住1%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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