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辦理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減少之該耕地向農業單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何一、何二、何三等3人原共有本市潭子區1筆A地號農業用地,於109年4月21日辦理共有農業用地分割為A、A1、A2等3筆農業用地,且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各共有人於同年4月28日訂立契約辦理農業用地共有物分割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何三價值減少之A1該筆耕地,先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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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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